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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失火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村**号“**汽修厂”店内工作期间,使用电热棒加热冷水,因其疏忽于下班后未将电热棒断电,导致次日凌晨2时50分许,电热棒长时间通电将水烧干后至该汽修厂内发生火灾。经陇南鸿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损失价格进行评估,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639825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民事部分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灾现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万通汽修厂火灾情况说明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证人罗某乙、唐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罗某甲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三村56号甘肃万通汽修厂火灾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

    7.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火灾现场视频监控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人民币6398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依法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秦绍霞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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