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邵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在邵东县**镇**村***山下塘边的土里做农活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割在地里的茅草,因风势较大,燃烧的茅草将土边未割的茅草点燃,引发了观音皂山的山火,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3.4亩、灌木林地面积8.6亩。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向邵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邵东县**镇**村森林火灾面积地类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过失引起火灾而危及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98****(保证人罗某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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