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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清流县**部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在星城KTV附近与郑某某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蔡某某、辅警罗某丙接警后开警车、着警察制服到现场处置,民警出警后,表明系因群众报警到现场了解情况。罗某甲因报警问题摔了郑某某一巴掌并欲离开,致郑某某左颞、额部软组织挫伤。民警见状上前劝阻,罗某甲便转身多次推搡辅警罗某丙,拒不配合调查,在民警控制其过程中,罗某甲进行反抗,并抓扯民警陈某某的衣领,致陈某某颈挫伤。民警蔡某某遂打电话请求增援,辅警罗某丙到警车中取手铐,但罗某甲仍然继续反抗,一时无法控制,便僵持在原地。增援民警到场后,才将罗某甲带上警车。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带至清流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罗某甲诚恳道歉,取得了民警陈某某、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清流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复印件、陈某某受伤照片、报警登记、接警单、警情反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蔡某某、罗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等勘验笔录7.现场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使用推搡、抓扯等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袭击民警二人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真诚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室,联系电话:1806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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