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路**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其位于丰顺县**镇**村**路**号二楼卧室内,先后三次容留罗某乙和罗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伟坤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