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委**组。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1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在位于宜章县**镇**村**组自己的卧室内,容留了曾某某、肖某甲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同日晚上,又容留了罗某乙、曾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吸食甲基安非他明。经检测,罗某甲、罗某乙、曾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尿液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曾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宜章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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