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单元**号罗某甲家中的卧室内,提供冰毒和麻古等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左某某、倪某某等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左某某、倪某某、杨某某、罗某乙、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系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4000元,并没收吸毒工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国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叁册、提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