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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58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在京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时许,禹某某在本市丰台区**KTV内,无故用手触摸陈某某臀部,后陈某某、郑某某与禹某某理论时,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但某某(已判刑)等人对郑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郑某某、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周某某、姜某某、曹某某、但某某、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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