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祁东县监管医院。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李某某、吴甲田、王某某在凤岐坪乡嘉达村5组罗凤生家打牌,被害人罗某丙在旁边观看,被告人罗某甲没有胡牌,遂指责被害人罗某丙在观牌时讲了牌,继而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罗某甲用拳头打击被害人罗某丙,致使被害人罗某丙右手中指骨折,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不予收押通知书、健康检查建议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李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指定监视居住在祁东县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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