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金,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其经营的本市**镇**路**商行内以赌“斗牛”、“三公”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同年10月16日,罗某甲向**镇**路**美食店老板张某某提出借用饭店二楼作为赌博场所,张某某同意。当天23时许,罗某甲组织汤某某等二十余人到该处赌“三公”,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时,罗某甲以200元至300元的工资雇请罗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赔付赌资等工作,雇请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风、带路等工作。至10月18日2时许,公安机关到**镇**路**美食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以及参赌人员丁某某等2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5、移送被告人《认罪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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