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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抢劫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未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委**组,捕前在三亚无固定住址。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炳堂,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2至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闲逛到三亚市友谊路**对面**站时,看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陈某某(案发时13周岁)骑电动车到**站**栋,罗某甲临时起意叫陈某某把电动车给他,陈某某不同意并把电动车钥匙拔下来拿在手里,罗某甲做出掐其脖子的动作恐吓,并强行把陈某某推下电动车、从陈某某手里抢过电动车的钥匙,后启动电动车迅速逃离。陈某某随后找附近群众简单讲述其被抢劫的事实并寻求帮助,附近群众随后追赶,当罗某甲骑电动车逃至三亚市友谊路时被巡逻的警察发现,罗某甲将电动车丢下后逃跑,后被抓获,被抢的电动车当场被扣押。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4元。经鉴定,罗某甲在本次作案时患有双相障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罗某甲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6月11日,被抢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蕾电动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董某某、罗某乙、冯某某、杨某某、成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声月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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