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家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号,2000年1月14日罗某甲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于2019年2月23日与被告人罗某甲合伙办金属加工厂,罗某甲负责生产和销售,到2019年8月2日陈某甲全部转给了罗某甲。2019年3月4日至6月6日罗某乙等11名工人陆续到厂里上班,罗某甲签合同的当天(2019年8月2日)晚上就溜走了,而且电话也不接。截止2019年8月2日,罗某甲共计拖欠罗某乙等11名工人工资129543元(其中罗某乙28000元,韦某某8383元,黄某甲5050元,黄某乙5010元,黄某丙4750元,许某某4500元,陆某某4850元,王某某30000元,熊某甲24000元,熊某乙6000元,陈某乙9000元)。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9月11日通过罗某甲的父亲罗某丙向其转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罗某甲在获悉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之后至今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拖欠熊某甲、王某某等11人工资129543元,经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2000年因盗窃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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