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38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江西省横峰县人,身份证号码:36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横峰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5 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罗某甲以义乌市**装饰有限公司名义雇佣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花某某等人为其从事家装工作。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罗某甲拖欠被害人王某某等23人工资人民币401700元后逃匿,且经义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
2020年6月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路**号*楼***房门口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投诉书、罗某甲未付员工工资数额确认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百恒装饰公司登记情况、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劳动工作证明、相关转账记录、劳动纠纷调解申请表、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花某某、翁某甲、翁某乙、杨某某、罗某乙、胡某某、汪某某、汪某甲、许某某、詹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仙娥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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