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街道**村**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罗某甲在慈溪市**街道**路**号经营慈溪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邓某某、罗某乙、司某某等共18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1 942元,后逃离慈溪并失去联系。2017年1月25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被告人罗某甲仍拒不支付。
2017年5月27日,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罗某甲足额支付邓某某、罗某乙、司某某等12名职工工资,同年9月21日、2018年3月2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慈溪市慈泰酒店有限公司资产,已支付上述12名职工及王某甲工资,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关于慈溪市慈泰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报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照片、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工资表、公司基本情况、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分配清单、还款协议书、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姚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罗某乙、司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丛杰
检察官助理:王 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居所候审(联系方式:1817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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