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包工头,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甲以人民币274.8万元的价格从湖南鸿源电力有限公司邓某某处承包南县九都-六角嘴T接明山变电110KV的电力线路的电力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后被告人罗某甲组织工人施工,并按照工程进度陆续从邓某某处领取247万元的工程款后,恶意拖欠4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83029元,经南县劳动监察大队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罗某甲支付张某乙等14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65400元足额到位后罗某甲仍然拒不支付,且关闭手机后逃匿。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南县公安局从南县劳动监察局提取的材料(包括:劳动监察局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湖南省南县劳动监察局案件受理决定书、邓某某与罗某甲签订的施工协议、罗某甲经手费用清单、益阳市鑫源劳务有限公司打款给罗某甲的银行流水、邓某某与罗某甲的银行流水、关于益阳九六T明山110KV线路工程2标段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施工项目部协商会议纪要、关于九六线工程项目整改情况说明、九都-六角嘴T接明山110KV线路施工工资欠款实付明细表、九都-六角嘴T接明山变110KV线路施工工资欠款明细、九六线项目施工工人傅明松、余胜利等人出具的关于九都-六角嘴T接明山变110KV线路项目施工工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20】1号)更正说明、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关于九六线工程项目整改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
2.证人邓某某、汤某甲、龚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何某某、汤某乙、王某甲、汪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汪某乙、秦某某、杨某某、童某某、罗某乙、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曾某甲、彭某甲、罗某丙、曾某乙、唐某某、彭某乙、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彭某丙、谭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罗某甲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园
检察官助理:王再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南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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