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放火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许,在云南省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罗某甲家中,被告人罗某甲因认为被害人罗某乙强占自己家的房屋建造厨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的想法,在房屋二楼罗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塑料口袋,将点燃的编织袋放在塑料盆里后放到木材堆边,随后离开家。火灾致使罗某甲房屋内部梁木整体坍塌,用于分隔的木板烧毁,罗某乙户墙体的东侧出现裂缝,屋顶被烧毁。经鉴定,罗某甲及罗某乙房屋损失认定价格合计64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甲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派出所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罗某甲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