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放火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0********,满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7时左右,被告人罗某甲因琐事与其邻居王某某的公公罗某乙发生口角。当日18时左右,罗某甲在黑山县**镇**村**屯自家院内,将院内耳房内树根及耳房南侧的玉米杆拿至房门附近靠王某某家鸡房位置后,用打火机将玉米杆及树根点燃。2019年7月10日,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黑山县大虎山镇精神病医院将罗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丙、罗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指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泽富
检 察 员: 李德凤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78页;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