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93年2月11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22日被假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蕉岭县公安局临时寄押,2018年10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并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2018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在2011年时向被害人范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至今没有解决。2017年1月25日19时许,被害人范某某与其朋友阮某某、陈某某、罗某丙到罗某甲家里找罗某甲索要债务,双方在冲突过程中,罗某甲用尖刀将范某某双手及大腿刺伤。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受伤照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临时羁押审批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罗某丙,陈某某,罗某丁,黄某某,罗某戊,罗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阮某某,罗某丙,陈某某,罗某丁,黄某某,罗某戊,罗某己。
4.鉴定人:谭某某、戴某某(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5.被害人:范某某,男,29岁,现住隆回县**镇,联系电话188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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