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5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乡**村**组**号。因故意伤害,2019年4月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邵阳县**乡**村自家住宅前,与被害人左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某甲持茶树棒殴打被害人左某某头、腰、腿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左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同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小溪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倩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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