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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同村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在位于**乡**村**组罗某甲家三楼简易房内打麻将,被害人左某某来到想以“钓鱼”的方式参与赌博,遭到罗某甲的拒绝后左某某将麻将桌上的麻将扔向罗某甲,引起罗某甲与左某某发生争吵,左某某先动手拷罗某甲,罗某甲被推倒后其父亲罗某乙来劝架拉开两人,罗某甲拿起墙角地上的一根撬棍捅向左某某,造成左某某左眉骨及右手食指受伤。2019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左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左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罗某甲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杨某某8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左某某有引发打架的过错,可以酌情对罗某甲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仕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8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3页和附卷材料9页,光盘3张随案移送。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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