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7********,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罗某甲、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罗某乙、梁某某、万某某、李某丁等人在凤庆县北坟旧城花庙杨某某户出租房处吃烧烤、喝酒过程中,潘某某酒后与罗某甲发生口角,并用酒瓶戳、打罗某甲。罗某甲被打后,用啤酒瓶将潘某某头部打伤。经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伤情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前科劣迹材料、被害人潘某某住院材料及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万某某、罗某乙、梁某某的证实;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潘某某伤情鉴定意见;
6.被害人潘某某对被告人罗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东红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房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潘某某附带民事诉讼一份(见诉讼文书卷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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