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7〕52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7年9月27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18时左右,被告人罗某甲在其家屋外与邻居罗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罗某甲用瓷碗砸伤了罗某乙的额头,并用嘴咬伤罗某乙的左手中指,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此次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罗某乙陈述;3.法医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7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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