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圩**号。被告人罗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甲,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颜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8时许,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路边,被告人罗某甲的妻子徐某甲与被害人颜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罗某甲到场和颜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罗某甲用砖块砸伤颜某某后颈部。经鉴定,被害人颜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伤情照片、病历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王某某、李某某、罗某乙、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8)7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连检技鉴字(2019)43号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琼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599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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