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居民刘某甲居住的房屋(原**村**小学)地坝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抓扯,罗某甲在地坝边用手将陈某某从高度约2米的土坎上方推下致其跌落摔倒,在陈某某爬上土坎后再次将其推落,共将陈某某推下土坎三次,期间罗某甲还用拳头殴打陈某某胸部、背部,造成陈某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骨体骨折。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胸12椎体损伤属轻伤一级,胸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罗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峰
检察官助理:朱 凤
2020年1月7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
**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