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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凤庆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罗某乙曾半夜到罗某甲家中骚扰罗某甲的母亲李某某和妻子华某某,罗某甲知道后于2019年7月4日11时左右,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尖刀准备到罗某乙家吓唬罗某乙。罗某甲到罗某乙家大门外后二人交谈,交谈过程中,罗某甲情绪激动并责骂了罗某乙,罗某乙见状后往家里跑,罗某甲拿起刀子追着罗某乙进去到罗某乙家院子中,揪住罗某乙胸部位置处的衣服使劲推搡罗某乙多次,让罗某乙跪在地上,用木棒(斧把)殴打罗某乙背部、肋部等部位,用脚踢罗某乙的大腿、脚等部位,后被人劝开。2019年7月5日,罗某乙到凤庆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罗某乙的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凤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一根

2.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华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乙陈述;

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电话1831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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