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48********,汉族,文盲,群众,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3时许,张某甲想参与罗某甲等人打扑克,因罗某甲不想和张某甲一起玩便回家了。随后张某甲不点名的辱骂罗某甲。罗某甲听见后,便打电话给其儿子罗某乙(相对不起诉)和罗某丙,说去问一下张某甲骂哪个。打完电话后,罗某甲从家中拿着一根钢筋先走,罗某乙(相对不起诉)在自家房屋窗沿下提着扬铲随后过去,罗某丙则从其住处骑车过来,三人到张某甲的房屋门前公路上,罗某甲与张某甲发生争执,罗某甲便用钢筋殴打张某甲。在张某甲想还手时,罗某乙(相对不起诉)对张某甲说,只要你敢还手,就敢给你打上来。张某甲听后便没敢还手,罗某甲继续用钢筋对张某甲实施殴打,致使张某甲的右手被打骨折。2020年11月26日,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罗某丙、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罗某甲系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在审判环节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履行,可处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美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88703****,保证人罗某丙电话1884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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