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8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黄编公园附近,因载摩托车客问题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推搡并使用拳脚殴打。随后,被告人罗某甲堂弟罗某乙(在逃)见状便帮忙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邹某某,期间罗某乙打电话叫来“阿飞”及其朋友(均在逃),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及“阿飞”等人使用头盔、拳脚殴打被害人邹某某,致被害人罗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巡抚大街羽毛球馆路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理
检察官助理:尹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册三张。
3.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9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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