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等人在到康某甲家附近上坟时,因康某甲家销售死猪事宜,罗某甲、罗某乙与康某甲发生口角,尔后罗某乙向康某甲冲去,康某甲见状转身持菜刀冲向罗某乙,罗某甲亦冲向康某甲。罗某乙、康某甲相遇后,康某甲持菜刀致伤罗某乙头部、罗某乙用脚踢康某甲,两人倒地,康某乙见状前往将康某甲拉开并有效阻止。此时,罗某甲赶到并持一根地上的木棒对康某甲进行连续击打,致伤在二人中间阻止康某甲的康某乙右颞部、右肩部后,打伤康某甲头部致康某甲受伤倒地,后被罗某甲委托他人送汉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康某乙头部、颈部擦挫伤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罗某乙左侧额部颅骨骨折的损伤评定为轻伤,康某甲外伤性颅内出血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电话向汉源县公安局报警投案,后在汉源县公安局民警要求地点自动投案,后如实陈述前述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罗某甲亲属已缴纳康某甲治疗费5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被害人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万康
检察官助理:熊健博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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