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逮捕。被告人罗某甲2017年4月因盗窃罪被龙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廖某某及证人夏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广场**烧烤档喝酒。期间,廖某某与罗某甲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廖某某用啤酒瓶砸伤罗某甲的头部,罗某甲用刀子将廖某某刺伤。经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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