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2016年4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晚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和被害人罗某乙在漳平市**镇**村**号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用拳头打伤被害人罗某乙的胸部,致被害人罗某乙左侧第5、6、7肋骨骨折。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的人体损伤程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罗某乙表示谅解被告人罗某甲。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赤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军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