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8********,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河镇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家喝酒后到赫章县河镇乡**村**组王某某家中赌钱,因罗某甲喝酒醉,在场的李某甲等人劝其不要参与,罗某甲在旁边但没有人与其说话,约半小时后,罗某甲就在王某某家中抓起一个空酒瓶砸在李某乙的头上,空酒瓶砸碎后碎片砸伤李某丙的眼睛,后被在场人员劝开。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丙右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脱出、右眼巩膜裂伤及右眼视网膜挫伤并住院期间麻醉下行“右眼球裂伤缝合术+前房成形术”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2018]临鉴字第180417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远乾
熊 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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