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邵东市人民检察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丙在邵东市**镇**村因喂鸡鸭的事发生矛盾,被告人罗某甲拿扫帚打死了罗某丙家二只鸭子,罗某丙的妻子罗某丁与被告人罗某甲又发生争执,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一脚将被害人罗某丁踢倒在水泥地上,导致被害人罗某丁头部受伤。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丁已构成轻伤壹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打架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禹**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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