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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正才某甲,绰号:罗非鱼某乙,男,1986年6月3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0603121753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花山镇卜勺村委会箐头村民小组4号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正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正才与王应富某某因琐事在新平县戛洒镇新平县**镇**溪引小组旁罗正有某丙租住的房间内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罗某甲正才用罗正有某丙租住房间内的一把菜刀将王应富某某脸部砍伤,经鉴定,王应富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一级。

被告人罗某甲正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正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正才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正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正才在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罗某甲正才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能

代理检察员:李泽海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平县戛洒镇(无固定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3份,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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