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7********,壮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凌某某**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因怀疑妻子胡某某出轨后二人发生争吵,罗某甲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并用酒精浸湿手套后捂住胡某某口鼻,次日经公安民警调解,二人暂时分开生活。4月4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凌某某城茶都转盘处看见胡某某,认为胡某某又跟哪个男人去开房,便回家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裤腰处,尾随胡某某来到茶乡大酒店8401房间外,用口香糖粘住房门猫眼,假装成服务员骗胡某某开门,胡某某刚打开房门,罗某甲强行推门进入,将胡某某推到房间内靠近座椅处,用左手按住胡某某,右手拿菜刀朝胡某某头部连续用力砍,胡某某用双手挡住头部,并且大声呼救,罗某甲没有理会而是用房间床上的被子捂住胡某某头部后继续砍,造成胡某某头部多处刀伤流血以及双手离断伤,随后罗某甲将胡某某拖到房间床尾空地处,将菜刀丢放在电视柜旁桌子上开着的行李箱后强行与胡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抓获了被告人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1把;
2.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持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被告人罗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故意杀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玉基
书记员:梁梓俊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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