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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杀人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3********,汉族,文盲,务农,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住址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家住赫章县**镇**村**组的罗某甲因与妻子赵某乙夫妻关系不睦,2020年1月28日10时许,罗某甲到该村村医马某某家购买感冒药并以医治脚疮为由索要敌敌畏一瓶(净重65克),于当日中午将整瓶敌敌畏倒入赵某乙熬制的中药里。2020年1月31日上午,赵某乙准备煮热中药喝时,罗某甲在家中看见,喊说:“这药不能喝了,怕有人放毒”。赵某乙在煮药时发现药味有刺鼻味,赵某乙问罗某甲是什么味道,罗某甲说是敌敌畏的味道,并将中药罐抬放到家门口。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药罐中的中药进行检验,送检检材内检出敌敌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赵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112号检验报告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采取投毒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防止地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 :李景忠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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