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乡**社区**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辛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0时许,在利辛县**乡**社区被害人罗某已家中,罗某甲以不给钱就去相关部门告罗某已涉嫌犯罪为由,敲诈罗某已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逮捕证、抓捕经过等书证;
2.罗某丙、罗某丁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罗某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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