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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8〕87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8年7月14日上午11时许,在普宁市里湖镇区茶叶市场其女朋友向某某露租住的房子,以向某某不与其见面为由,在客厅摔东西闹事,里湖派出所民警吴某某等人接到向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不但不配合调查,还用脚踹打及用嘴咬伤民警吴某某,致吴某某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所伤己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110警情信息表、现场照片、执法记录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向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3.被害人吴某某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5.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罗某甲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2018年8月30日

附:

1.​ 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 量刑建议书;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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