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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涉嫌爆炸案)_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314,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弥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爆炸罪,2020年9月8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2日被弥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25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了鼓励村民积极响应脱贫攻坚,弥渡县**乡**村村民可以通过参与劳动等方式从村委会获取积分,积分可用于到爱心超市兑换生活用品。2020年9月,被告人罗某甲因爱心超市积分问题和组长罗某乙产生矛盾,罗某甲认为是罗某乙故意不拿给自己积分,心存怨恨,遂产生要用炸药到罗某乙家制造爆炸来进行报复的想法。2020年9月7日7时许,罗某甲将早年间修建**乡**公路时家中剩余的一枚雷管、两截火线、一袋炸药制成一个简易的爆炸装置放在左边裤包内(将炸药和雷管放在塑料袋内,雷管上接上火线,火线的一端漏在裤包外),并随身携带了一个打火机到罗某乙家,到罗某乙家后强行闯入罗某乙家客厅,之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试图点燃火线引爆爆炸装置,被其妻子罗某丙及罗某乙夫妇发现后及时制止。在制止罗某甲后,罗某乙当场从罗某甲身上搜出上述炸药及火线、雷管,罗某乙随后打电话报警。之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当场从罗某甲身上搜出打火机一个。经鉴定,从罗某甲身上查获的炸药可疑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成分,罗某甲持有的疑似导火索能正常导火,属于爆炸物品,罗某甲持有的疑似雷管、炸药均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另查明,罗某乙家旁边分别有两户人家,且罗某乙家的围墙紧挨着的是连接**村上下营的主要村干道,平时该村道人流密集,一旦发生爆炸将威胁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罗某乙、石某甲的陈述;3.证人自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鉴定文书;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睿理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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