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65********,壮族,小学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住平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平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下擅自开垦位于平乐县平乐镇江口村委石龙村铜鼓岭山场的林地。次年将开垦的山林地种植夏橙。经鉴定,种植面积为0.6723公顷,折合10.0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夏橙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罗某乙等8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未取得林业部门许可下,擅自开垦林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忠倩
2019年12月31日
附项: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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