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 被告人罗某甲在水尾镇青杠村四社小地名石场湾处, 分别以12O0元、2O00元的价格向当地村民郭某某、郑某某购买了10株香樟树和14株香樟树。2019年6月份,罗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刘某甲将上述24株香樟树采伐制材,并雇请工人罗某乙、刘某乙、叶某某等人将制成材的香樟树原木装车,雇请货车司机袁某某将香樟树原木运到水尾镇青杠村四社小地名筷子厂处的坝子内堆放。2019年9月26日,罗某甲雇请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乙、吴某某、刘某戊等人帮忙搬运, 雇请货车司机刘某己、袁某某开车,其朋友阮某某帮忙检尺,将堆放在小地名筷子厂处的香樟树原木装了两车,准备运往马岭镇叙永县均林木业有限公司,以600元一方的价格出售给木材老板刘某庚。当日晚2O时15分,罗某甲及运输木材的车辆在马岭镇往麦地村方向的高速路架桥桥底下被森林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查,被砍伐香樟系人工栽植。经现场检尺,罗某甲砍伐香樟树原木共计147件,原木材积15.36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49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社**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8********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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