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汉中市南郑县**乡**村**组**号。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甲以涉嫌盗窃罪逮捕,2016年10月29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对罗某甲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某甲借住在朋友李某某家中,2016年3月9日晚上9时许,李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将一辆银灰色斯柯达轿车停放于李某某所住的楼下,因李某某外出不在家便将车钥匙交给了被告人罗某甲,当晚罗某甲将车钥匙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将车钥匙放于其卧室床头柜抽屉内。2016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因打游戏输光了所有钱,为继续找钱打游戏,便产生了将王某某停放的斯柯达轿车开走抵押给别人借钱的想法,罗某甲遂从李某某的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找到车钥匙,并找来代驾将车开往汉中市汉台区**广场肯德基南边巷内,谎称该车系其“媳妇”所有,以抵押车的方式分三次从罗某乙处骗得现金21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打游戏。经鉴定,涉案的灰色“斯柯达”明锐轿车价值77440元。
2、2010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汪某某(已判刑)、蔡某某(已判刑)在南郑县***镇***村玩耍,后因没钱用了罗某甲便提议抢劫出租车司机,汪某某、蔡某某表示同意。三人商量由罗某甲坐在副驾驶位置拔车钥匙防止司机逃跑,汪某某、蔡某某负责向司机要钱。之后三人便在路边拦乘了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南郑县***出租车公司的黄色出租车,并将谭某某骗至***园产业发展园区。停车后罗某甲将车钥匙拔掉,汪某某下车堵在司机车门旁,罗某甲、汪某某对谭某某进行言语威胁,罗某甲先抢走车内仪表盘上的100多元零钱,罗某甲又强行对谭某某进行强行搜身,抢得现金400元。后三人威胁谭某某交出手机否则就要砸车,谭某某被迫将自己一部诺基亚5802手机(经鉴定价值930元)交给汪某某,后三人逃离现场。以上三人共抢劫现金500余元,罗某甲分得赃款50元,剩余的钱由三人共同挥霍,手机被汪某某送给其朋友蔡某某使用,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抵押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丽
2016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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