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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诈骗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95********,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村**组。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11月19日,卓某甲托被告人罗某甲为其查询卡号为62166175130********中国银行卡上余额,罗某甲查询后发现卡上余额较大,便从该卡上支取6000元归自己使用,然后告诉卓某甲银行卡里没有钱。案发后,罗某甲将6000元退还给了卓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卓凤梅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卓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诈骗罪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罗某甲在已结婚并生育一小孩且怀孕临产情况下,将自己化名为罗某丁(罗某丙姐姐,微信名“冷暖自知”)后将自己介绍给卓某乙做女朋友,并称自己叫罗某丙(微信名“安心”),罗某丙便以将自己生育的小孩由卓某乙抚养卓某乙应承担检查费、生小孩住院费、小孩治病医疗费以及结婚需购买家具、父亲务工负伤需要手术等为由向卓某乙要钱,卓某乙先后共给罗某丙现金91870元。罗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在慈利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男婴,于2019年12月6日将此男婴给何某某抱养,罗某甲的父亲于2018年底在福建务工负伤已由工地负责治疗康复。罗某甲共骗取卓某乙现金人民币91870元并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卓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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