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小**,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9********,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会理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会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窜至会理县**镇**街一商铺内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货架上的一个黑色手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
2、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窜至会理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盗走。经会理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1430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窜至会理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乙家商铺内的四包紫云烟盗走。
4、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窜至会理县**镇**超市,将被害人林某某家超市内的一瓶花椒油、一根男士皮带、一个计算器、一瓶酒和饮料盗走。
5、2019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窜至会理县**镇**村**组小地名“**梁子”时,将被害人罗某乙放于皮卡车后排座位上的一个红色女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300余元。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罗某乙、王某甲、林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梅
李友琼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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