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社区**组。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搭乘罗某乙的摩托车经过被害人黄某某的家门口时(武冈市**镇**村**组),便下车找黄某某换钱(以零钱换整钱)。黄某某同意给罗某甲换钱,并到二楼卧室里拿了90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出来给罗某甲换。在换钱的过程中,罗某甲趁黄某某不注意,盗走了其中的3800元。
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后主动退赔被害人2660元,另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扣押1440元,以上共计3800元已由办案人员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款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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