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2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西省******.2015年因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因盗窃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对其决定逮捕,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窜至路桥区桐屿街道桐杨菜市场伺机作案,后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至菜场右侧2排40号处,乘被害人王某某停下车买螃蟹之机,将其放在粉红色绿佳电动车头槽内的一只雾海绿oppo reno手机(价值2478元人民币)窃走,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裤、短裤、身份证;

2.书证:视频截图、账户查询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前科判决书、户籍信息、价格结论认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补勘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贤奎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羁押在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