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柳荫街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放在完美电脑店铺旁路边,被害人罗某乙正在车内熟睡,遂趁机将罗某乙戴在左手中指上的一个黄金戒指、车内的一件黑色皮衣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2 日,民警在被告人罗某甲位于成都高新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的住处将其挡获,并当场查获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黄金戒指为金916戒指,价值人民币1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罗某甲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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