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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望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甲多次在本市塘厦镇凤凰岗社区金塘路90号一楼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小店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9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去到上述小店,从收银台偷走现金约1800元。

2、2020年8月25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去到上述小店,从收银台偷走现金约2150元。

3、2020年8月28日23时02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去到上述小店,从收银台偷走现金约2060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罗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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