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8********,小学文化程度,壮族,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经事先踩点后与陆某某(已判决)等人到广南县**镇**岭**山庄门口,将被害人唐某建筑房屋使用的杉木158根和红木板100块偷走,后以570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杉木和红板价值7100元。
2、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到广南县**镇**汽修汽配厂偷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三个电瓶,后卖给他人。2019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罗某甲再次来到**汽修汽配厂偷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压箱齿轮、减速齿轮、齿轮轴和一些废铁,后卖给他人。同年9月29日凌晨5时许,罗某甲再次来到**汽修汽配厂偷走陈某某的一块钢板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等;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频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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