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70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杭州钱塘新区东沙铭城停车场银沙路出入口附近,拉门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的轿车内,窃得人民币79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次日,被告人罗某甲在杭州钱塘新区柠莱酒店电梯口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倩倩
检察官助理:包晨瑶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0368****);
2.数字卷宗;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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