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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8〕162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城**栋**楼**号,农村居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镇**街**号**门市内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女式挎包,包内有美元100余元、400余元人民币及一部玫瑰金OPPO R11手机。2018年10月29日 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 R11智能手机于2018年7月29日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549元;

 2、2018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武胜县**镇**街**号门市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背包,背包内有一部金色VIVO Y55A手机、现金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2018年10月29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 Y55A智能手机于2018年7月29日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724元;

 3、2018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武胜县**镇**街**号**门市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黑色背包,内有现金11000余元;

 4、2018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武胜县**镇**街**号**门市盗窃被害人范某某的两个黑色挎包,挎包内有2300余元现金,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等金银首饰。2018年10月29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德诚足金耳环于2018年9月4日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484元,被盗的周六福项链含吊坠于2018年9月4日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3327元,被盗的周六福戒指于2018年9月4日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534,被盗的德诚足金男士戒指于2018年9月4日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3453。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8年9月6日10时许,在**大道附近的**宾馆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涉案财物部份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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