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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同仁堂附近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龙马”二轮电瓶车(车架号:175621705260038;电机号:JYX968001705265383C35FD)盗走,后将该车推到万佛桥摩托车停放点给一个叫罗某乙的人。公安机关破案后将该车追回,经鉴定价值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被盗“龙马”牌二轮电瓶车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购买发票、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嬴时义、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及告知书;6.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物证登记表、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录像、讯问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手千

夏天

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周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1.罗某甲患有肺结核,现在桐梓县关爱医院医治。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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